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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战百千万工程丨点赞!恩平2个产品上榜"粤字号"!

发布时间:2024-03-21 12:47:51

  1. 恩平光伏项目未备案项目有哪些
  2.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3. 工程开票金额大于决算金额有什么责任?

一、恩平光伏项目未备案项目有哪些

牛江镇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常春线路板厂100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牛江镇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地点为恩平市牛江镇黄泥坦、昌梅、莲塘、马龙塘、高联、仕洞等6个村属范围内,项目建设容量50兆瓦,项目拟选用块n型570wp半片型高效单晶硅双面双玻光伏组件,全部采用固。

2、常春线路板厂100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位于江门市恩平市东安横搓325国道市民资外资工业区c10()房楼顶,建设100千瓦光伏发电项目,采用单晶砖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本光伏项目建设光伏板面积为470平方米,屋顶面积470平方米,年发电量11万度电。

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

1)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a)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b)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c)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与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一致。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4)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二、办理材料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一)《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注:房产若不是医疗用途的,应有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关于允许用作医疗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房产如属租赁,应同时提交租赁合同。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注:资信证明书:存款金额与授信额度之和应大于投资总额;验资报告:流动资金应大于投资总额。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包括:(一)选址的依据;(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四)占地和建筑面积。(五)医疗机构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包括:(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恩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生计生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审查。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是否齐全或符合要求。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卫生计生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是否齐全或符合要求。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特殊环节四、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卫生计生局窗口五、办理时限30(工作日)六、办理机构恩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七、办理费用不收费八、法律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全文条款第一章编辑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章编辑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一)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医疗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医疗机构按照登记机关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第九条登记机关在受理校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算起。第十条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是登记机关实施校验的重要依据。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档案、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并及时将监督管理情况和校验结果予以公示。第三章编辑校验审查和结论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第十三条书面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一)校验申请材料;(二)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校验内容和项目。第十四条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二)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规章执行情况;(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现场审查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五条现场审查由登记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一)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二)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第十七条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暂缓校验应当确定暂缓校验期。第十八条登记机关作出“校验合格”结论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校验合格章。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限期整改期间;(四)停业整顿期间;(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第二十二条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前,应当告知医疗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医疗机构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登记机关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校验的决定。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医疗机构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校验结论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在管辖区域内予以公示。第四章编辑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医疗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检查。第二十五条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自注销之日起停止开展医疗活动,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妥善做好已有病人的转、出院工作。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现校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结论。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校验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五章编辑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7年)全文条款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县级以下(包括县级)人民政府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省、部属高等医药院校直属驻穗附属医院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的设置,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批(属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省中医药局负责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三、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五、在乡镇和村设置个体诊所的个人,其条件应当与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相同。六、《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一)诊所:6个月;(二)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年;(三)不满200张床位:2年;(四)200张床位以上不满400张床位:3年;(五)400张床位以上:4年。七、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必须符合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试行)》的规定。八、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九、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县级以下(包括县级)人民政府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省、部属高等医药院校直属驻穗附属医院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的设置,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批(属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省中医药局负责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三、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五、在乡镇和村设置个体诊所的个人,其条件应当与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相同。六、《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一)诊所:6个月;(二)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年;(三)不满200张床位:2年;(四)200张床位以上不满400张床位:3年;(五)400张床位以上:4年。七、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必须符合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试行)》的规定。八、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九、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2010年)第一条(六)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国家中医药局意见。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第十条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二)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起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报请审批,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设置申请材料;(二)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三)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置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核意见,其中包括对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和经营期限等的意见;(四)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其它材料。卫生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

三、工程开票金额大于决算金额有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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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长期以来,因房地产项目的工程复杂、周期长、环节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分摊等操作复杂,在清算过程中存在许多争议。由于现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时间较早,且未经过全面的修订,相关规定已稍显粗疏,征管实践依赖税务总局和各地方的规范性文件的补充和调整,因此也产生了一些各地标准和口径不统一的实践操作。

本文通过收集近期的司法、税务实践,发现目前存在对人防工程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政府收回土地的土地增值税问题的争议。同时,本文注意到,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经济下行,部分企业出现失联、逾期不预缴、逾期不清算的现象;以及企业为降低税负违规列支成本费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现象。本文就其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风险与应对予以逐一分析。

一、土地增值税争议暗藏偷逃税风险

案例一: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收入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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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李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本系地下人防工程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纠纷,王某、李某是小区的业主,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x公司处购买了小区一处地下人防工程车位的使用权。其《地下车库(位)使用权协议书》载明:“……买受人只享有所选标的物的有偿使用权,按照《人民防空法》相关规定,使用人不得对其做任何改动,紧急状况下国家征用,使用人必须无偿无条件服从,乙方对此无异议。”

但王某、李某在支付对价之后,认为人防工程应是业主共有,其应当免费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应有偿转让其使用权。在此基础上,他们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偿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使用权,而没有缴纳土地增值税,涉嫌偷漏税: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证实中x公司无法享有案涉车位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事实。……鉴于中x公司明知依照法律明确规定其向政府部门的备案材料能够证明案涉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无权处分,却仍然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中x公司涉嫌偷税漏税等有关刑事风险……”

本案中王某、李某的主张虽然未被法院支持,但关于人防工程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问题是真实存在的。如果本案的原告在败诉后向税务机关检举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土地增值税,则会令房地产企业陷入涉税风险中。实务中,关于人防工程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是否课征土地增值税问题,不同的地方也存在不同的处理。

案例二:政府收回土地,不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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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2021年12月28日,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公告送达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江苏金x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一宗土地(科研用地)已被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收回,此次土地收回不属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收回的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过户前须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金x公司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和其他相关涉税资料。通知金x公司在10日内到税务局办理房产土地过户相关涉税事项,并提供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和缴纳契税完税证明资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的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是“转让房地产”,但政府对土地的收回是否属于 “转让”?由于城镇土地所有权依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属于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设立于土地所有权之上的用益物权,土地所有权人可以消灭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收回土地,这个行为在税法上是否构成“转让”不无疑问。

案例三:六企业失联不申报,公告送达清算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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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税务局公告送达六份《清算通知书》)

2022年3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平谷区税务局在官方网站上一次公告送达了六份《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其送达的对象和清算的项目分别是:

1、北京华x投资xx有限公司 【恋xx园(xx小区)项目】;

2、北京华x投资xx有限公司 【6xx所1x号楼住宅及配套商业(朝阳区xx家园1x号楼)项目】;

3、北京恋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恋xx岛(小红门x村x期)项目】;

4、北京亚x先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果xx舍项目】;

5、北京永x兴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怡xx园项目】;

6、北京宝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庙危改小区x区综合楼项目】;

平谷区税务局在公告中指出,上述企业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均无法向其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的规定,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同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中,平谷区税务局申明,上述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采用公告送达文书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完成送达,因此上述企业实质的期限为自公示之日起的120日。

案例四:清算后土地增值税为0,未预缴依然加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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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确认税款债权的诉讼。本案的基本案情是:2012年12月,被告取得涉案土地,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2018年5月24日,法院受理了被告破产清算一案,进入破产程序。经查明,期间被告欠缴土地增值税(预征)、产权转移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新增注册资金印花税。

本案的争议在于,被告虽然一直没有预缴土地增值税,但其最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结果认定实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为0元,税务机关依然要求追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滞纳金,合计为169783.75元。

法院认为,依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法院比照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规定,认定纳税人在发生预缴义务之时应当按照预征率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而未缴纳,应当被加征滞纳金。虽然最终清算认定实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为0元,但并不能改变被告在清算前的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期间需正常纳税的事实,其应纳未纳的预征土地增值税滞纳金在当期已实际发生。滞纳金计入普通破产债权。

本案判决的观点认定纳税人逾期未预缴土地增值税被加征的滞纳金,不随着清算行为对纳税义务的确定而发生改变,因为滞纳金针对的是纳税人未履行预缴义务这一行为做出的。

案例五:列支成本费用不合规,调增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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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公示一则《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

2022年4月12日,北京市昌平税务局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北京久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意见书载明了该公司久xx园住宅项目报送的清算资料的审核问题主要如下:

1、未提供相关许可、权属证明,如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2、在前期费用、建设安装费用、基础设施费用、公共配套中存在列支假发票、列支不合规票据、无发票等情况。在税金中,存在列支无税票金额。

3、存在不可售面积,未提供相关移交资料,列支在不可售面积不允许扣除的面积中,清算比例从85.49%变更为83.24%。

4、剔除多计入地价款。

5、企业利息计算扣除,应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昌平区税务局同时在《审核意见书》中规定企业的反馈意见和陈述权利的期限为3日,逾期视作放弃。

案例六:虚开发票少缴土地增值税,被判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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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吴某某虚开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系通过虚开发票,将虚开的发票计入建设工程项目的成本,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的虚开发票犯罪。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2012年年底,华x地产公司在开发“万x城”项目过程中,为解决华x地产公司及股东前期借款利息支出无发票入账处理的问题,两被告人利用公司系主管税务部门的重点税源管理户、易于代开发票的有利条件,为施工企业代开发票,以使华x地产公司取得虚开的发票。

从2013年3月8日至2016年4月28日,通过以鲁x公司、聚x公司名义申请代开,华x地产公司共计取得七份“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金额总计97318490.73元,鲁x公司、聚x公司将收取的上述发票款项中扣除实际应收取的土方工程款、约定的“过账开票费用”后,将其余款项又转回华x地产公司,实际虚开发票金额为66490493.08元。

上述虚开发票金额最终被计入“万悦城”项目开发成本,得以在项目清算时达到少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两被告人均被判处逃税罪。

二、应税行为“转让房地产”认定及其争议

(一)《暂行条例》与《民法典》的关联与冲突

案例一、案例二两个案例,本质上是实践中对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界定存在争议。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指的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2条对《暂行条例》第2条做了限缩规定,即以 “出售或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因此,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界定: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在《民法典·物权编》的视野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则指的是转让其所有权。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本质是作为土地所有人的国家设立了一项用益物权。“转让房地产”行为在民法上应认定为转让房地产的物权。

2、转让行为是有偿的,即取得相应的对价。

不过上述“转让物权”的理论分析,在《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的免税项目中遭到了冲击。该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对该规定予以反对解释,可以解释为“国家建设需要以外的征收、收回房地产”需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土地所有权人设立一项用益物权的行为,并非物权的转让行为。因此,出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不属于应税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理,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依法消灭用益物权人的用益物权,也并非转让行为。为何用益物权的设立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而其消灭则有条件地予以“免税”,令人费解。

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行为也存在争议。人防工程车位的所有权由于在中央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各地的规定不同。至于其使用权的性质是债权还是用益物权,理论上也存在争议。从而导致人防工程车位的使用权有偿转让行为,土地增值税处理处于不确定之中。

(二)无产权人防车位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是否缴纳土增税?

要探讨案例一中的人防车位的使用权有偿转让问题,首先应明确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但是,现行《人民防空法》第5条只对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收益权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谁投资,谁使用,收益”,未明确其所有权。

在本文的案例1中,当事人主张人防工程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未获得支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中列举的公共配套设施,存在三种情形: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无偿移交给政府、有偿出让。未明确人防工程的具体产权。

地方上,各地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办法。《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可以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规定了“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也规定由投资者享有所有权。不过,也有反对的意见,江苏省在《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规定人防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山东省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认定人防地下室属于国有固定资产,《沈阳市民防管理规定》也规定产权归国有。

一般来说,如果认定投资方具有车位的所有权,并能依法转让所有权的,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是,部分地方不认可投资方具有所有权,因此对于无产权车位,投资方只是出让使用权的,则存在问题。

实践中,对于无产权人防工程车位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分为两派:

一派认定:转让或出租无产权地下车位(车库)使用权的,不计入清算收入,不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如陕西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山西省(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地下车位(库)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吉地税函[2012]54号))等。

另一派则认定:将地下人防车位的销售收入计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收入,其建设成本也允许相应扣除。如江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湖北(《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浙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等。

总之,该问题的解决依赖地方政策,本文建议企业与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多沟通、多联系,即使了解和跟进最新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三)政府有偿收回土地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正如前述,政府收回土地的行为在《暂行条例》中规定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税,因此可以解释认为不属于该种情形的征收、收回行为属于应税行为。案例二中,税务机关就是认定该宗土地的收回不属于“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追缴土地增值税。

如果该宗土地因闲置等原因,被国家无偿收回,因土地不存在增值的问题从而不存在土地增值税的争议。如果因政府原因有偿收回土地,并对收回行为以及地上建筑物做出补偿,则实践中存在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就土地增值额进行清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恩平市大宇陶瓷有限公司、广东省恩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7)粤行申1252号】中,争议土地被政府有偿收回,但税务机关以土地是因“闲置”被收回,不符合免税条件,主张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主张土地是因城市规划原因被收回,并非闲置,但未获得法院支持。

出现这种情况的吊诡之处在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已经非常宽泛,但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未跟进。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闲置可以分为因企业原因闲置与因政府原因闲置,其中因政府原因闲置的,可以协议有偿收回。该种情形有:

1、政府违约交付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土地;

2、因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修改造成不能动工的;

3、因国家出台新政策的;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如果土地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被政府主动收回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实践中,如果土地因城市实施规划等原因闲置,后被政府有偿收回的,税务机关则不论闲置的具体原因,按照闲置追缴土地增值税。

本文认为这种做法有待商榷,即使土地因闲置被收回,也应探究其闲置的具体原因,若因国家建设需要、城市实施规划而导致土地闲置,也应当满足免税的条件。

三、土地增值税常见偷逃税风险及其转化

(一)预缴土地增值税逾期,面临加征滞纳金

为保证土地增值税的稳妥征收,我国实行了预先征收制度。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该文件明确了对逾期未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行为加征滞纳金。

同时,案例四也提醒房地产开发企业,即使最终清算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额为0,也不能改变加征滞纳金的现实。因此,实践中应当及时足额预缴土地增值税,如确有困难无力预缴的,应当及时申请延期。

对于逾期未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行为能否予以税务行政处罚,实践中还有争议,因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并非最终确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要等待最终清算完成。因此未预缴的行为难以纳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关于的规定。不过,有的地方另辟蹊径,认为纳税人预缴土地增值税负有申报义务,逾期未履行预征申报义务的,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进行行政处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土地增值税逾期未清算,面临核定征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清算分为主动清算和被动清算。

主动清算,指的是纳税人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情形,应在90日内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即在建工程);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被动清算,指的是虽未满足上述条件,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满足清算的条件,逾期没有进行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可以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如果在税务机关核定之后通知纳税人缴纳土地增值税,依然拒不缴纳的,则面临偷税的行政风险乃至逃税的刑事风险。

(三)违规列支成本、费用面临调增税负

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项目中,存在两类不能扣除的情形,一类是票据不合规导致不能扣除;另一类是处罚等支出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也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我国目前对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十分严格的,发票须和合同、货物等材料保持对应关系,抬头完整、备注清晰、加盖印章等。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设计的各种业务繁多,从工程、测量、涉及、广告、金融服务到材料采购等,税目多、税率多、供应商多,如果收到不合规发票,可能会导致调减成本。

案例五种,企业许多被调减的成本,系缺少对应的票据所致。可能是该企业在资料管理问题上存在疏漏,未能妥善做好发票、合同的保存。

另一类不得扣除的情形,如接受的行政性罚款、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等,也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以欺诈、隐匿手段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存在偷税乃至于逃税罪的风险。

(四)为降低土地增值税虚开发票构成犯罪

虚开发票,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我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是作为受票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以便作为成本在税前扣除,降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在实践中,根据税务、公安认定的不同,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也可能被认定为利用虚开发票逃税,构成逃税罪。但无论认定为何种犯罪,其刑事风险都是极大的。

四、土地增值税的合规与风险应对

(一)加强业务资料管理,避免罚没支出

一方面,由于一项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有的分期开发,环节众多。如果企业内部资料管理不完善,票据、凭据管理不善,导致后期清算阶段发现部分成本、费用的票据遗失或者不合规,将导致成本费用调减。另一方面,行政性罚款、土地闲置费等支出属不可扣除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加强监管,安全施工,严格执行规划,同时与环境、安监等部门做好沟通,避免面临行政罚款。

(二)遵从税收法规,杜绝违法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中,由于杠杆高、竞争激烈、初始成本大、开发周期长、资金回收效率低下等问题,经营风险高,且税负较重。因此,部分企业会通过采取一定筹划手段在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节税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妥善运用税收优惠等政策,而不能采取隐匿、欺诈的手段来多列成本、少列收入。实践中,存在借口账簿不完整要求税收核定征收的、混淆扩大公共配套设施的范围等行为,均不可取。至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等行为,则会构成虚开发票犯罪,或以虚开发票手段构成逃税犯罪,风险极高。

(三)坚守业务真实性,避免虚开发票

首先要完善房地产企业的合同审查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做好会计审核,保证四流一致,杜绝不合规发票、虚开发票的流入。其次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一线员工的敏感性,把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环节和流程。其三是加强对供应商的核查,确保供应商资质规范,合同完备。

(四)与税务机关加强联系,规避逃税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规模大,与主管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之间经常沟通联系,但实践中也出现了税务机关无法联系上房地产开发企业,从而以公告形式送达相关税务法律文书的情形。正如前述,无论是逾期预缴土地增值税、逾期清算申报,还是其他经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的行为,轻则构成偷税处以罚款和滞纳金,重则构成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文建议各企业保持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如果确有困难申请延期办理清算,避免公告期限届满引发偷逃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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